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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者人權門診 2020/12/11

sdgs10 SDG11 sdgs16

 

活動地點:大林鎮個案家中

活動內容

經過此次門診諮詢,長者人權門診團隊建議(張律師、施教授):
1.    土地契約方面,因為當時案長子有見證案主土地買賣的過程,如果案長孫女和案長子堅持主張土地契約無效,可能會使案長子在法律上處於不利的地位(因案主受監護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,案長子攜其辦理印鑑證明並不適當)。因此張律師建議分割共有物的事情就此不談。
2.    由於監護權的部分有律師在處理,張律師建議看案主的事情能否一併交由其作處理。
3.    由於監護權的裁定可能會連帶影響分割共有物的後續爭議問題,因此監護宣告勢必要拿到。之後抗告程序時可以家族情勢做說明。詳情如下:
(1)    案夫原有一名外勞,隨案夫去世後就終止服務關係,之後案主由案長子和案長孫女獨力照顧,未再請過外勞。
(2)    案長子年事已高,案長孫女為求分擔家庭責任,因此堅持替案長子分擔法律事務,協助照顧案主。且案主的醫療照顧體系都在大林慈濟醫院,在案長子與案長孫女的照顧之下狀況也很好,倘若冒然移動案主到新的環境和醫療照顧體系,並不符案主的最佳利益。
(3)    張律師建議案長孫女於出庭前跟書記官約定時間閱卷,並在之後擬一份狀,以容易抓住重點的方式讓法官明白上述家庭情勢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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